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41****,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岑溪市**镇**院**栋**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9月1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来到岑溪市水汶镇卫生院门口梁某某夫妇的卖菜摊位处,因摊位摆设问题与梁某某夫妇发生纠纷,覃某某便对梁某某夫妇进行殴打并掀翻梁某某夫妇摊位上的蔬菜,之后又拿刀出来对梁某某夫妇进行威胁、恐吓,当水汶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覃某某、梁某某夫妇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时,覃某某不但不配合民警的调查,还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且在民警询问过程中强行离开派出所,当被民警阻止时咬伤了民警陈某某的手臂。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