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韦某甲、韦某乙(均已判决)与他人曾在本市**路**大厦“**”酒吧装修时帮“看场”,韦某甲、韦某乙以此为由向“**”酒吧股东韦某丙、韦某丁提出待酒吧开业后在酒吧做“内保”工作未果,遂心生不满。韦某甲、韦某乙商量后决定纠集人员到酒吧滋事,干扰酒吧的正常工作,以迫使对方答应要求。2017年4月23日下午,韦某甲纠集韦某戊、蓝某某、覃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及被告人覃某某,准备钢管及口罩,准备实施。同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韦某甲、韦某戊、蓝某某乘坐覃某甲驾驶的汽车到达“**”酒吧楼下;后与韦某甲、韦某戊、蓝某某戴上口罩冲入正在装修中的“**”酒吧进行打砸,将酒吧安装好的LED显示屏打坏后搭乘覃某甲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酒吧被打坏的东数DS牌LED电子显示屏35块,共计价值2100元人民币。案发后,韦某甲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路**宾馆住宿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韦某丁、韦某丙的陈述,3.证人韦某甲、韦某戊、覃某甲、蓝某某的证言,4.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及指认,8.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