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2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95********,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在贵州省册亨县**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覃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上家指使,在本市奉贤区注册成立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于同年5月9日,在本区城中东路550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以该公司名义办理对公账户(310501833600********),后出售给上家以提供帮助。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该对公账户开户至案发,共涉及刑事案件5起,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刘某某分别被诈骗后共计26万余元人民币流入该对公账户并被转走。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供述、证人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刘某某证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公客户补充信息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营业执照、立案决定书、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记录、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开立并出售对公账户予以帮助,该账户共涉及刑事案件5起,流入赃款26万余元人民币的事实。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覃某某到案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覃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开立并出售对公账户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