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1********,壮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4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刘某甲、廖某某、钟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用于购买网络赌博账号及“上分”, 并利用刘某乙(已判刑)经营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帽合村上木照屯南方瓦厂旁某无门牌小卖部作为赌博场地,由刘某乙提供的互联网络连接廖某某的电脑并由其负责具体赌博操作,以“龙虎”的赌博方式,多次招揽赌博人员进行投注赌博。期间,接受投注共4517笔,有效投注金额共计448940元人民币,被告人覃某某与同伙刘某甲、廖某某、钟某某从中“返水”获利,同伙刘某乙因提供场地获利。
2019年12月3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太阳村高速路口,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家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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