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远程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覃某某先后买了四张自动麻将机,放在通挽旧街自己家的一间房间里供他人赌博,并以收取场地费、桌费等为名,从中获利。从2019年1月到10月,覃某某经常提供场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其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召集人员来打麻将赌博。被告人覃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将麻将馆的门口关起来赌博,其在门口外面自为参赌人员放风。参赌人员想要参赌,要事先打电话给覃某某约好,才能进到麻将馆,外人难以进去。2019年10月28日l7时许,该赌博场所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8名,扣押参赌人员赌资11161元、麻将桌4张、麻将8副。经查证,该赌博场所开设以来非法获利1.2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均暂扣于武宣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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