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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都安县人,住灵山县旧州**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在灵山县旧州**村**队**号其住宅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桌椅、茶水,以打扑克牌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抽水渔利。

2020年3月7日,公安民警工作中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陆某甲等十四名参赌人员,并依法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疫情期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钟中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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