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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鸡秀”(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飞鹅岭A出口往炭步方向300米处,由被告人覃某某徒步尾随被害人安某某,强行向该被害人提出“借手机打电话”的要求,在被拒绝后,遂伸出右手控制被害人的右手,并用左手抢走该被害人右手持有的的一台苹果8plus手机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抢后,被告人覃某某乘坐在附近等候的“鸡秀”驾驶的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2309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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