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2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乡**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后园街二巷4号门口,盗得他人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063元的白色激战牌电动车后,携赃逃跑至121.11米外的鹤北南街五巷9号门口处时,因形迹可疑被治安员何某某查获,覃某某为抗拒抓捕持滑轮车1台殴打何致其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滑轮车1台;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蓝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及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彩红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2张
3. 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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