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2020年9月4日因吸毒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覃某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韦某甲商店趁人不备拿走三条芙蓉牌香烟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甲被抢走香烟价值人民币750元。
2、2020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韦某乙商店趁人不备拿走三条香烟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乙被抢走香烟价值人民币530元。
3、2020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韦某丙商店趁人不备拿走二条芙蓉牌香烟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丙被抢走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夺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忠诚
2020年12月3日
附:
1.覃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审讯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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