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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抢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1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镇**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同案人“阿某某”(身份不明)驾驶一辆银色女庄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金祥酒家金苑综合市场时,抢走被害人张某某连手中的手提包,内有一部OPPO手机、现金若干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覃某某驾车载“阿某某”离开现场。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粧、覃正确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连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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