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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挪用公款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覃*琳,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壮族,大专文化,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人民政府就业社保中心就业社保经办员(聘用人员),户籍地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屯二队**号,居住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路租房。2013年10月8日至2020年5月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人民政府聘用人员,自2017年5月1日起担任巴马镇人民政府就业社保中心就业社保经办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4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琳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自治县党委政府批复同意巴马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趁称“社保中心”、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由镇政府统一管理,业务由人社部门指导。2017年5月,自治县编委会同意将卫计委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行政管理职责与人社局承担的社会保险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人社部门。2019年10月,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巴马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缴费渠道可以是“代收村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村(居)委、乡镇(街道),可以通过虚拟户客户端统一将村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入库”,而乡镇“社保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等进行初审,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核对、修改、报送等工作,并负责做好参保缴费确认和到账工作。2019年12月起,巴马镇人民政府印发《巴马镇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组织巴马镇“社保中心”开展2020年度巴马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下简称“医保费”)工作,由各村委、社区负责统一收缴,但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群众缴费,村委、社区工作人员在收取群众现金或微信转帐时开具盖有“巴马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票据专用章的收据,然后再解款到“社保中心” 通过虚拟户客户端统一上缴税务部门,而作为巴马镇“社保中心”聘用就业社保经办员的覃*琳根据工作分工及便利负责信息录入核对和保管、上缴村委、社区代收的“医保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覃*琳收取巴马镇辖区内巴马村等15个村委、社区工作人员开具收据代收的3533525元“医保费”后,全部以现金存入或微信提现转账至其农村信用社账号623133070000085****和工商银行账号621721211400102****,后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通过转账、刷POSS机的方式将其中的1605975元上缴至税务部门,而余款1927550元被其于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陆续转账至户名为“西安派司咖商贸有限公司”和“成都鑫大成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充值其在“黄鹤楼娱乐城”(网址:www. 587. com)注册的个人账号Linya888@587,以供其在“黄鹤楼娱乐城”网站上玩“BB淘金蛋”猜“单”、“双”赌博。截止2020年3月28日,覃*琳农村信用社账号623133070000085****1、工商银行账号621721211400102****分别余款402.47元、0.9元,“黄鹤楼娱乐城”网站账号Linya888@587余款434.2元但不能提现返还。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覃*琳迫于压力向其领导汇报其挪用“医保费”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琳身为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人民政府就业社保中心就业社保经办员(聘用人员),利用其负责保管、上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1927550元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世令

检察员:覃 川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覃琳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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