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队。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湘潭县杨嘉桥镇八托村新合组村民谢某某被人冒充淘宝客服骗取资金1899元。2017年8月18日下午,谢某某通过互联网找到冒充“网络警察”的人员,对方以帮助其追回被骗资金为由,骗取谢某某资金共计15391元。经查实,被害人谢某某转给冒充“网络警察”的人员的资金中有12000元转至被告人覃某某持有的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伙同钟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在明知上述到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分四笔在工商银行海南儋州中兴支行ATM机上将12000元取走交由朱某某(另案处理),获利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退赃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覃某某及同案犯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检察员:文竹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889828****;1397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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