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3号昭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贺州市八步区**小区**栋**单位**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覃焜芳,男,1967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70504005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贺州市八步区景园小区五栋二单位504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焜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妻子马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广西昭平县昭平镇二轻局宿舍门口将马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马某某第2骶椎骨折。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覃焜芳与妻子马宝英因感情纠纷,在广西昭平县昭平镇二轻局宿舍门口将马宝英推倒在地,致使马宝英第2骶椎骨折。经法医鉴定,马宝英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医院证明等;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6、视听资料等。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医院证明等;2.被害人马宝英的陈述;3.被告人覃焜芳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焜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焜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志敏 检察员:梁志敏
助理:龚艳 助 理:龚 艳
2020年3月3日 2020年3月3日
附: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贺州市八步区**小区**栋**单位**房。 1.被告人覃焜芳现取保候审于贺州市八步区景园小区五栋二单位504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壹册。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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