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9月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黄某某要殴打其朋友,后纠集他人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秀水村一屯覃某甲的鱼塘边,持棒球棒等械具殴打黄某某。后致使黄某某右顶头皮挫伤,颈项部皮肤划伤,左小腿中段前侧软组织裂伤,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股骨下段、右排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黄某某随身携带使用的1台苹果手机损坏。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3850元。

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