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9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与黄金路交叉路口人行道上,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蒋某某(男,52岁)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和扭打。被告人覃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蒋某某,在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覃某某继续殴打被害人蒋某某,致其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2、3、4肋骨骨折。事发后蒋某某报案,覃某某明知蒋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由民间矛盾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继东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