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经过本市海珠区瑞宝瑞南街139号喜德羊木炭桶火锅店门口时,撞到证人吕某某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因被害人杜某某劝阻而对其心怀怨恨,后从附近购买水果刀并返回火锅店门口,从被害人杜某某身后捅伤其臀部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本市海珠区瑞康街**号**楼宿舍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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