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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93********,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莫某某、曾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因与刘某某有矛盾,2016年6月8日下午,莫某某、曾某某在兴宾区水落的“亿隆网吧”里面上网时,刘某某带人到网吧找到莫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并打了曾某某,接着刘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原水利局大门处殴打了莫某某。双方约好当日晚上八、九点打架。之后双方都积极进行准备,刘某某约了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人,莫某某、曾某某约了谭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等人,莫某某还电话邀其二姐的男朋友覃某某帮忙打架,覃某某又约了蓝某某一同前往。覃某某、蓝某某与莫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建宾市场铁路涵洞下汇合后,覃某某对莫某某说:“你们上去打,打起来我就上去制止。”后一行人在走出铁路涵洞走到东南一路延长线与跃进路交叉路口处时看见刘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争吵后莫某某、曾某某即持钢管上前殴打刘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覃某某、蓝某某见状即冲上前喊:“停手,双手抱头蹲下。”当刘某某方的人员抱头蹲下后,莫某某再次持钢管上前敲打刘某某的头部,致刘某某瘫倒在地,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琼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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