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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4********,壮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于2020年11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发现邻居覃某乙家中有人聚在一起吃饭喝酒,便走进覃某乙家欲参与其中。在此吃饭的覃某丙对被告人覃某甲表示不欢迎,继而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覃某甲心生怨恨,回家拿出菜刀砍在饭桌上,引起覃某丙的不满,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覃某甲朝覃某丙右脸颊打了一拳,致覃某丙右眼上眉弓裂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覃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害人覃某丙病历材料、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覃某丁、覃某戊、覃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伤情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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