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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镇**村**街**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以对外公开或检举揭发被害人蒋某某的不雅视频、以及蒋某某作为僧人不守戒律等隐私相要挟,向蒋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300万元未果。

2020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镇**村**街**号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报案材料等书证;录音等视听资料;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以对外公开或检举揭发被害人隐私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未果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章斌

2020年7月15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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