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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07261984********,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午时,被告人覃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在石门县**镇**村**湾吃饭,席间覃某某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日17时26分许,覃某某驾驶湘******的小型轿车自石门县**镇**方向往石门县**镇**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街居委会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365****)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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