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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信宜市城南**烧鸡店和朋友吃宵夜,期间喝了两杯(3两杯)嘉士伯啤酒。到当晚22时30分许,覃某某驾驶粤KHU****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区城南**烧鸡店往信宜市中兴路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新里二路旧车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覃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带其到信宜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覃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95.80mg/100ml,达到法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覃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宇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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