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于2020年5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八仙移民搬迁产业园区幼儿园施工工地员工宿舍发生失窃案件,该宿舍员工陶甲被盗苹果XR手机1部、OPPOR9手机1部,员工陶某乙被盗苹果X手机1部、VIVOY5S手机1部,员工宁某某被盗苹果11手机1部,并被盗其他少量财物。随后,失窃员工报警,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同月17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覃某某持有来历不明的手机,并将覃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覃某某承认其于2020年5月15日14时许到广西南宁市朝阳广场一手机摊点以3700元的价格收购了5部来历不明的手机,后其将所收购得的一部OPPOR9手机给其女儿使用,余下的4部手机转寄到广东深圳市“通天地”通讯市场寄卖。公安人员同时于当日即从被告人的妻子卢某某手上缴获了其女儿使用的1部OPPOR9牌手机。随后,在被告人覃某某的配合下,公安人员于同年6月16日从被告人覃某某的手上追回4部来历不明的手机并予以扣押。经核实,上述被告人覃某某到南宁市朝阳广场收购的5部来历不明的手机系失主宁某某、陶某甲、陶某乙被盗的手机。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失主宁某某被盗的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4410元,失主陶某甲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444元,失主陶某乙被盗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285元。三部被盗苹果手机价值共计1013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来历不明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壹册共11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被告人覃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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