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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云”)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告人覃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无悔”),两人在微信上交谈并发展成暧昧关系。2019年3月27日凌晨,覃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位于**河的租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趁孙某某洗澡之际,转走孙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9200元。当天,孙某某发现自己钱被盗后便再三质问覃某某,覃某某随即给其返回人民币2000元,剩余钱款被覃某某用于自己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给被害人孙某某退赔共计人民币2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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