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携带“硬弓”等作案工具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北祥新居小区25栋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7)盗走。之后,被告人覃某某将所盗电动车销赃获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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