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313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自治区**县**花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覃某某冒充分期乐分期购物商城的客服人员在网上公布了自己的QQ号码。 2020年6月份,被害人白某某想在分期乐上套现,就通过QQ与被告人覃某某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诱骗被害人白某某称在分期乐上购买价值7000元的加油充值卡,然后把加油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告知其本人,就可以帮助套现,后被害人白某某在分期乐购物商城购买价值7000元的加油卡,并将卡号和密码告知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覃某某获取被害人白某某加油卡卡号和密码后将被害人白某某的QQ屏蔽,后将被害人白某某的加油充值卡以面值金额80%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账款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退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微信截图及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小平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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