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现住万源市**乡**村**组**号。
本案由万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于2016年购买了位于万源市铁矿乡沙地坡(小地名)和一碗水(小地名)两处林地,在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王同学、龚明华等人对山林中的马尾松进行采伐,所采伐的马尾松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8.0247立方米,后将砍伐的林木卖出,共计非法获利9520元。案发后,覃某某已主动退交非法获利9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承包的林木,所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8.024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陈志刚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住万源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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