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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覃某某为改造林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自家种植在三石镇巴造村干法屯“提额”(地名)坡林地的按树林砍伐掉,并将砍伐林木所获桉原木卖掉。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评估,东兰县三石镇巴造村“提额”坡林地被伐桉树的立木总蓄积量为19.9675方米,出材量为14.1938立方米。覃某某于2019年11月26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住东兰县**镇**路**号,1359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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