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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陆某某作为监工,雇佣民工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六坛坡“大王岭”附近的一片速生桉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树种为巨尾桉,被采伐面积为0.38公顷,被采伐立木总蓄积量为46.9立方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伟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已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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