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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10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在2017年10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经柳州市柳江区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滥伐林木现场勘查、测算,被滥伐林木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镇西村2林班134小班内,树种为桉树,滥伐涉及面积1.15公顷(17.25亩),总蓄积量80.8立方米,出材量59.2立方米。2019年11月10日,覃某某被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量80.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三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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