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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7日,本院对覃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鱼峰区里雍镇***屯“停黏处”的一片桉树砍伐。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认定,涉案林木为尾叶按,面积0.28公顷,立木蓄积量31.54立方米。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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