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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武宣县****村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被告人覃某某和蔡某某合伙以5000元向李某某购买种植在武宣县禄新镇莲塘村民委莲塘村“红多”(地名)的尾叶桉树。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对其购买的树木进行砍伐,并错砍李某某的尾叶桉树。事后,覃某某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经广西森旺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覃某某砍伐的尾叶桉面积为4.05亩,总蓄积量为40.986立方米,总出材量为31.4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 覃腾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村,联系电话1397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份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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