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8********,壮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柳州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9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覃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其购买韦某某种植在忻城县**乡**村**屯**岭上的一片桉树林。经来宾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忻城县**乡**村**屯**岭内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尾叶桉;被采伐立木蓄积量为8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检察官助理:罗仕昱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上述处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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