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0********,壮族,初中文化,**卫**,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住大新县**镇**社区**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覃某某想将**乡**村**屯自家的“弄梅”林地改种速生桉树,于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黄某甲雇请黄某乙、梁某某将林地上的杂木和八角树砍伐,砍伐后其在林地上种植了速生桉树。经大新县银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覃某某砍伐林木范围为**村**林班5-2作业小班,林木为杂木和八角树,面积18.9亩,蓄积量32.397立方米,其中杂木蓄积量25.084立方米,八角树蓄积量7.313立方米。案发后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电话1365967****;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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