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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到柳城县**镇**村民委某某某“冲槽岭”砍伐自己的桉树。经广西蓝顿林业设计有限公司对覃某某非法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调查测算,被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5.190立方米,出材量为11.89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计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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