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对开路段,盗得被害人陈某枝停放该处的粤T**号小型轿车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3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2019年12月19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