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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41997********,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覃某乙在昭平县黄姚镇巩桥新市场大阳车行门前看到一辆红色浩爵牌两轮摩托车,趁人不注意时将插在车锁上的钥匙拿走。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乙用所盗的摩托车钥匙将停放在昭平县黄姚镇巩桥新市场大阳车行门前的红色浩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当驾驶该摩托车到昭平县黄姚镇巩桥新市场钓鱼收费处时,被被害人冯某某及朋友当场抓获。经昭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陈某某、童某某证言;3.被告人覃某乙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等;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乙坦白交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乙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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