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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200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上林县,住**镇**村**庄**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网咖,见被害人王某某坐在椅子上睡觉,覃某某便拿走王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V1V0Y85手机(价值269.7元)。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8月21日在**镇抓获覃某某。破案后,涉案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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