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83********,水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禄劝**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石场职工宿舍内,将被害人彭某某装在裤包中的一张银行卡和100元现金盗走。随后在禄劝县城七队小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取款机处,被告人覃某某分三次共取走银行卡中的人民币9000元钱。案发后,王某某替覃某某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9100元,彭某某对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禄劝县秀屏路与机关幼儿园交叉路口的农村信用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云睿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