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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4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87********,毛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队**号。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公交站**酒店旁,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台铃牌电动助力车。2020年1月9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对出路段抓获覃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被盗的台铃牌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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