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覃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覃某某来到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本市**镇**街**号的住处,覃某某先把大门的门锁撬坏,盗走屋内的一个热水器、全屋电线、一张数字电视卡和一个铜制香炉(自报合计价值4350元),得手后离开现场。案发后,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两枚可疑烟头和两个塑料瓶,经鉴定烟头和其中一个塑料瓶上遗留的DNA与覃某某的DNA相吻合。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覃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DNA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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