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在建房屋工地,将事主吴某甲用作施工的60米电缆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窃的禅诚品牌电缆价值人民币325元。
2、2019年12月初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篮球场旁在建公厕工地,将事主吴某乙用作施工的50米电缆盗走。
3、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在建房屋工地,将事主林某某用作施工的100米电缆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窃的电缆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在建房屋工地,将事主吴某丙用作施工的80米电缆盗走。
5、2019年12月底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再次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篮球场旁在建公厕工地,将事主吴某乙用作施工的100米电缆盗走。
6、2019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翻墙爬进幼儿园后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办公室和厨房,盗走一些面包和牛奶等食物。
7、2019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翻墙爬进幼儿园后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厨房,盗走一箱牛奶和两个面包等食物。
8、2019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翻墙爬进幼儿园后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厨房,盗走冰箱内存放的肉类等食物。
9、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翻墙爬进幼儿园后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厨房和食品仓库,盗走了寿司卷一包、红豆方包一包、提子方包一包、温氏125g纯牛奶二瓶、125g草莓味二瓶和留样冰箱旁的十九瓶牛奶等食物。
10、2020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翻墙爬进幼儿园后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厨房,盗走了一些面包、饼干和糖果等食物。
11、2020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用铁钳和螺丝刀剪撬开窗户的防盗网进入幼儿园厨房,盗走了一箱面食,六十只鸡蛋等食物。
2020年6月8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牌坊口,抓获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一红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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