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402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5********,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房。200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流窜作案,多次盗窃被害人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广粮大厦美宜佳便利店门前,盗窃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审查,价值人民币500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二、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越秀区原道路24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审查,价值人民币1200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三、2019年3月4日凌晨零点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司马街多福美食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汤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四、2020年1月l6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55号东环中学门口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帽子、外套等物证;

2发票、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18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600元、帽子、上衣、外套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