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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和其孙女到广西兴业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某某奶茶炸鸡店购买汉堡包,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钟某甲放在店内一张桌子上的一台ipad mini 4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格1909元。

2019年12月2日,覃某某被广西浦北县公安局六硍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兴价认【2018】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覃某某偷盗现场视频监控视频光盘、覃某某讯问笔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覃某某的刑事责任。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业盈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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