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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9********,壮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鉴定结论;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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