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覃祖森,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容州**路**园**。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祖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容县某某镇某某工地内,将该工地内的两袋短条螺纹钢筋盗走。
二、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容县某某工地内,将该工地内的一条黄色工字钢条盗走。
三、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再次去到容县某某工地内,将该工地内的一条黄色工字钢条盗走。
四、2020年4月16日的上午,被告人覃某某去到容县某某工地内,将该工地内的两袋铁制的山形扣件盗走。
五、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容县某某工地内,再次盗得三袋铁制山形扣件,在其准备离开工地时被该工地管理人盘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将覃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覃某某共实施盗窃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覃祖森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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