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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3********,壮族,小学文化,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窜至来宾市中南路“爱眼城眼镜店”路段,趁被害人莫某某不备时将被害人莫某某放在外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后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覃某某的审讯,其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琼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意见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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