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跟随潘某某(取保候审)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号“****修护中心”门口,发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之后由潘某某上前盗窃电动车,覃某某在附近等待。盗窃得手后,潘某某将盗窃所得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卖给覃某某。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覃某某,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经柳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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