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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号在惠州市惠城区****汽修厂工作,住该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谎称修车邀约好其工友梁某某和朋友李某甲,在没有取得车辆(粤BC****货车)所有权人深圳**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乙)、租用人(保管人)吕某某委托其维修车辆、没有接受其汽修厂(**镇**汽修厂)外派或者其他人请托维修车辆的情况下,到惠州市惠阳区**镇**居委会**路**厂东侧空地处盗窃粤BC****货车,由被告人覃某某驾驶其公司车辆(车牌闵AD*****)载上梁某某、李某甲来到粤BC****货车停放处,三人下车,因该货车未上锁,先由梁某某进入车内,使用事先带来的维修车辆的电脑插进该货车进行全车检查,用搭电宝给该车搭电,再用螺丝刀在汽车锁处操作启动车辆,尔后将该车开离现场,开到惠阳区**镇**物流中心公司里停放,被告人覃某某叫李某甲将货车前后车牌拆下,并谎称改日再过来维修。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与梁某某来到**物流中心由李某甲引进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破案后,缴回涉案车辆粤BC****货车,经评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8394.11元(被害人李某乙认为车辆现价值约7万元),已退还深圳**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杏强

20203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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