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壮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镇**屯,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镇**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小八”窜至永清县**乡**村万荣五金店盗窃保险箱一个(内有手表、手串等物品),后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小八”窜至**乡**村**超市盗窃现金3000元,香烟22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8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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