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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141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袁某某、裴某某、高某某合伙开的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公园附近的***火锅城店及被害人袁某某开的****烤鱼店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开的**烤鱼店相邻。2015年12月27日20时某某,***火锅城店员工吴某甲与杨某乙武某某拉客发生肢体冲突,吴某甲将杨某某推到在地受伤,后由此引发双方的赔偿和医药费纠纷。

28日晚上19时某某,杨某某找到黄某甲(已判决)希望其帮忙处理此事,黄某甲遂打电话叫了许某某、罗某甲(均已判决)等人来到杨某某的店里吃宵夜。29日1时30分许,黄某甲、许某某、罗某乙某某、杨某某等人吃完宵夜离开时,看到袁某某玩手机,认为是在拍他们照片,黄某甲、许某某、罗某乙某某就让袁某某将手机拿给他们,袁某某不肯,高某某听到后也出来与许某某他们理论,黄某甲等人就掌掴、脚踢袁某某等人。随后许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覃某某、唐某某、白某某、蓝某某、黄某乙庆(均已判决)、黄某乙龙(另案处理)等人,众人持钢管、刀、啤酒瓶等工具殴打袁某某、高某某、吴某甲、袁某某。当晚被害人裴某某从机场接其妻子吴某丙、丈母娘赵某某刚好赶到火锅店,过去拉架时亦被殴打致伤。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吴某甲的伤情属未达轻微伤、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若干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逃跑路线沿途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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